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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引纠纷 什么是股权转让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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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隐名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引纠纷

原告封某和被告山某及案外人锡某于2004年4月共同出资设立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下称A公司)。
原告封某让案外人月某作为挂名股东,被告山某让其女山小某作为挂名股东。同年12月11日,经各方确认,原告封某占有A公司35%的股份。2005年4月,经各股东决定,A公司吸收案外人户某入股,出资额为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同),占有30%的股份,为此,各方股东签署了股东协议,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3月5日,被告山某与原告封某签订《清算还款协议》,将原告封某的股份以35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被告山某迄今未向原告封某支付相应钱款,遂原告封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清算还款协议》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尽管原告、被告的股东身份并未记载于A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A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上述3人的股东身份是明知的,月某、山小某对自己为挂名股东、实际股东为原告、被告的事实均不否认。因此,应当确认,在《清算还款协议》签订之前,原告、被告均为A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应以工商登记为依据,分别为35%、25%,除此之外,A公司的股东还有户某(股份为30%)和锡某(股份为1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作为A公司股东,原告有权向被告转让其股权。其次锡某在协议上的签名虽为代签,但锡某对该协议的内容表示认可,因此,上述《清算还款协议》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
律师说法: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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