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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一方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精神损害赔偿能要多少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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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案一方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原、被告于200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孟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原告与家人对被告与第三者捉奸在床,2015年2月14日因被告父亲去世,原告陪被告的母亲,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有第三者的行为,被告认可,原告提供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被告孟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经过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子女,双方理应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予珍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诉讼中被告孟某某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就是既包含物质赔偿也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但是,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我国并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这项权利是掌握在法官自由裁量的程度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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