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拖欠工资
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29日,原告工人何某在坜陂周某所承包工地上做工,约定2015年8月份开工资,并开具欠条一张,时值2017年1月17日,临近春节,寒冬腊月,其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工资,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欠条等证据为证,理应按时支付,现无故推脱,原告只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支付人民币3800元工资给原告何某。
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何某工资款3800元。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2015年3月到被告所承建的工地做工至2015年4月共39天,于2015年4月29日结算由被告写下一份存余款3800元到8月付清的结算单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未能依期支付工资给原告,被告又在2016年11月4日转写一份沥陂横湖工资3800元至2016年农历12月底付的字条给原告收执。因被告未依期付款,原告遂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工资款3800元。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所做的工作没有按质按量完成,经常返工,老板为此都扣了工程款1万多元,欠条是原告逼写的,因该工资款一事原告多次带人来闹,现其最多支付1000元给原告或者由原告赔偿损失。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欠下原告工资款3800元的事实,有被告所写的字条为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支付原告何某工资款3800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怎么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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