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物业占用公用通道 法院依法判决拆除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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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案件发生在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某小区,因该小区的所有居民的电表都安装在一楼的一侧过道里,于是,物业就在过道给安装一道门,把过道给封住了,刚好把一楼的住户陈某靠过道的窗户给封在里面,这样,陈某过道的窗户就不起作用,靠过道这个窗户的房间里空气无法流通,整间房里的味道很差,影响了陈某家的正常生活,陈某多年和物业交涉,可物业就是不拆除,无奈,陈某只好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拆除,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应将门予以拆除。

本案是一起相邻纠纷、物业占用公共部位的案件,作为相邻案件,原告一般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都有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原告只是主张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无法主张,因为具体损失无法计算,因为在接受本案原告陈某委托时,物业占用该公共部位已长达二十年了,从1991年开始就该门就安装上了,原告陈某长期以来一直在和物业反映和协商,甚至还去政府部门信访过,物业就是不答应拆除,原告是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起诉法院,诉讼后,在法庭上物业还一直都认为自己是对的,因为物业已换过几家了,所以物业一直都推说自己不知道这事,这不属于他们的事情,说是前物业造成的,应该找前物业去,不同意拆除该违法安装的门,而且物业还说有门时陈某家还没有窗,因为在原告所提供的房产证上无法说明此事,为了更好的证明事实,驳斥被告物业的答辩,寻找更多的证据,律师去了上海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把这幢房屋的规划图调出来,在图上清楚的可以看到,陈某家的窗户在规划图上是有的,可该门的位置规划图上显示的却是公用过道,没有门的,所以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所涉通道属公用部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原告家的窗户按照规划开在公用通道内,系争门的擅自安装将原告的窗户封在门内,确实影响了原告家的通风给原告家应亨有的正常居住生活权利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故该系争门理应拆除,所以判决物业应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本案中体现了一个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就是物业随意侵占业主公共财产和公共部位,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等规定可知,物业只是受托方,而业主才是委托方是主人,作为物业本来是为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服务的,应该依业主的利益为重,可有些物业却并不是这样,他们好像自己是主人一样,对于业主委托给他们管理的财产像是自己的一样,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的进行处置,而且还恣意侵犯业主的合法权利,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这里希望物业能真实的为业主服务,做物业该做的事情,不要为了某种蝇头小利,做损害业主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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