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拒发女职工产假工资,法院判令足额给付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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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4岁的戚某去年初在某公司上班后怀孕生育,单位拒发其产假期间工资。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庭判令该公司支付戚某产假期间工资15965.62元。

戚某于2017年1月5日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份才正式为其购买了生育保险。戚某于2017年3月被确认怀孕后,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7日经批准休产假。产假期间,某公司拒发其工资,另因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导致戚某合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某公司不服给付工资的仲裁诉至法院。

博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某公司在戚某到其单位工作数月后才为其购买生育保险,导致戚某合法生育时因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而未能享受到生育津贴待遇,相应责任依法应由某公司承担。戚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怀孕并根据有关规定休产假,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应按戚某休假前工资待遇发放其产假期间工资,且不得降低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遂根据戚某产假前在某公司的工资发放标准判决某公司给付戚某产假期间工资1596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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