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医患纠纷虽达成赔偿转协议 存在重大误解法院判决变更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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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医院救护车撞伤,医院却诊断错误,老人出院后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疗却致瘫痪在床,于是将医院、保险公司、司机一并起诉,要求赔偿。近日,四川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蓬安县某医院、财保公司蓬安支公司支付原告任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871.49元(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8941.25元)。

  据了解,任某今年72岁,2018年1月9日,任某行走至两路乡二龙桥路段被杨某驾驶的120救护车撞伤。经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杨某负事故全责,任某无责。被撞后,任某被送入蓬安县某医院,对撞伤部位左侧腰部及臀部进行CT拍片,诊断结果为:软组织伤,未见骨折。杨某驾驶的车辆正是该医院的单位车辆,车辆办有交强险。1月11日,原告办理出院,并与被告杨某和财保公司蓬安支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除医疗费外,赔偿金额1000元。

  任某出院后,撞部位伤痛未见好转,病情反而加重。1月19日,任某亲属将其送入另外一家医院重新诊治,CT诊断结果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和移位,并指出蓬安县某医院第一次拍的CT片上已有明显的骨折并移位现象,当时诊治结果错误。

  原告亲属立即联系蓬安县某医院,该院及时将原告接回并对受伤部位进行复查,结果确为骨折,并表示愿为第一次诊治中的漏诊、误诊承担医疗过错责任。3月28日,原告再次入住蓬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原告属高龄老人,且患有老年痴呆,自控能力差,手术风险极高,容易引发其他更严重的并发症,该医院医生与原告亲属商议后采用保守疗法,结果致使原告瘫痪在床。

  原告认为,之前的赔偿协议是在医院漏诊、误诊的情况下签订的,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视为无效协议,因此向蓬安县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告进行伤残评级等司法鉴定,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149370.9元。

  蓬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在原告受伤治疗存在漏诊、误诊并未中介的情况下达成的,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该赔偿协议并不具有终局性效力。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蓬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736.64元,被告财保公司蓬安支公司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7134.85元,被告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时从原告应获赔偿款中扣减被告蓬安县医院垫付的89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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