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业务达标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量:281

相关案例

2017年12月13日,某酒业公司在招聘会上与应届毕业生王某达成口头约定,王某入职后先试用一段时间,业绩达标之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有权随时让他走人。

王某新工作到第4个月,业绩综合考评才达标。2018年4月13日,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半年后,因与销售主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时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同意王某辞职,但对二倍工资差额要求,公司认为双方当初有明确的约定,王某前3个月业务未达标,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的说法对吗?

分析解答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虽然我国民法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该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否则约定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公司与王某约定业务达标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为签订劳动合同附上一个附加条件,该条件因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违背而无效。

公司未依法在王某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王某能够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即2018年1月13日至4月1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998好评数7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中心2701室
158-2759-283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谦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58-2759-2839
  •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中心2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