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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如何计算赔偿损失?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量:1904

导读: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一般是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是机动车与电动车或者是与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若是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者是否可以按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规定请求赔偿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2010年9月20日19时50分,被告张某驾驶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鉴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19时50分,被告张某驾驶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鉴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如何计算赔偿?

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属于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既然非机动车和行人都列入管理范围,那么,电动车与自行车之间的事故当然属于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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