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工伤鉴定超过期限是不是没有赔偿了?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量:471
案情简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申报,超过一年没有处理完
2010年12月9日,戴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公司即送戴某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一直未为戴某申报工伤。
2012年2月28日,戴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1年”为由未予受理。2012年3月6日,戴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未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为由未予受理。后戴某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参照工伤标准,被鉴定人戴某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遗留左手食指中节远端以远缺如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1个月(1人),营养期限为2个月。
法院判决:
某公司20日内支付戴某工伤待遇计人民币44100元(已扣除某公司先前支付的30000元)。
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1年未去认定工伤,工伤认定机构会不受理。不受理怎么办?
工伤认定不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后,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若延误认定工伤不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法院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和企业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处理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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