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肝移植后肺部感染死亡,医院应负多少责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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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肝移植后肺部感染死亡

2011年9月24日至11月18日患者李某因“丙肝后肝硬化、冠心病”入住被告医院,2011年10月20日CT示:右肺上叶慢性炎性改变。2011年11月3日移植科会诊,建议肝移植。后患者入住另一医院,检查显示双肺存在轻微炎症。2011年11月21日因有供肝源,患者转回被告医院,当晚全麻下行同种异体肝移植术,术后给予抗炎、利尿、化痰等治疗措施。2011年12月9日临时医嘱给予氯丙嗪、乙丙嗪、杜冷丁使用,后患者出现呼吸抑制,给予可拉明6支静脉推注。2011年12月12日晚23:30患者出现烦躁,心率118次/分、呼吸25次/分,对患者使用氯丙嗪12.5mg加力月西2mg静脉推注、氯丙嗪12.5mg加力月西3mg肌肉注射。2011年12月13日5:40患者呼之不应,6:05心跳骤停,经抢救患者心跳呼吸恢复,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机维持中,2011年12月30日患者死亡。经过鉴定表明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原告认为上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确定被告的责任程度过轻,而被告则不认可鉴定结论,坚持其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且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但原、被告所提出的理由均尚不足以否定医学会的上述分析和鉴定意见,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上述分析和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故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的具体赔偿数额则参照上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责任程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理予以确定,因此被告医院依法应承担轻微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要根据其行为性质判断

本例的确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使用镇静剂不够慎重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李某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患者既往病史,医方诊断“慢性肝衰竭、丙肝后肝硬化”正确。患者肝功能衰竭状态,有肝移植适应症;肝移植手术在找到肝源的情况下应尽早手术,患者无肝移植手术禁忌症。医方存在使用镇静剂不够慎重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患者为慢性肝衰竭、丙肝后肝硬化,虽经肝移植术,但其肝脏代谢药物功能有限,在医方使用低于常规剂量镇静剂情况下仍发生呼吸抑制,疾病自身严重是其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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