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客车方向盘、危害车内司乘人员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从婺源县中云镇龙山村乘坐客车前往县城。客车途经某路段时,胡某突然上前去抓司机手中的方向盘,乘车的另一名乘客王某立即上前将胡某拉开,司机及时将客车停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危害客车内司乘人员和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胡某是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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