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家暴离婚房子怎么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8月10日被告生育长子赵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数次发生矛盾。2013年10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李某某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19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原告诉称,2010年6月10日,原告父母多方筹措资金以202535元的价格在白银市为原、被告购买34.56㎡铺面一间,但被告在办理房产证时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请求判决该商铺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因被告没有住处,故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白银市公园路647号住宅一处归原告所有,铺面一间归被告所有。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商铺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财产折价款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接孩子发生纠纷,原告与其父赵某甲殴打被告李某某致使被告受伤住院,给被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原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被告争议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商铺。原告主张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准备给原告开诊所。被告仅出资50000元,是借被告姐姐的钱,后来原告已归还。被告主张该商铺是被告借钱购买,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该商铺的现有价值经双方协商确定为2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该商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商铺的所有权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该商铺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赵某某对位于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65号-24幢1—04号商铺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主张位于白银市公园路647号住宅一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该房屋是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属于原告父母的财产。被告李某某无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被告李某某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此,本院做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私自将房产登记在其一方名下,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该房产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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