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双方离婚 谁能夺得孩子抚养权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量:328

案例简介:夫妻双方离婚

魏某与陈某二人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魏某与陈某的女儿出生。魏某与陈某夫妻感情良好,但因魏某与陈某及陈某父母关系不融洽经常发生争执而导致双方感情不和。魏某于2010年春节后去外地工作,自此与陈某聚少离多,二人因此产生矛盾。魏某以其与陈某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陈某某由本人抚养,陈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均主张抚养年龄较小的婚生女,且夫妻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可否因婚生女跟随女方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确定由女方抚养。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因一方在外地工作而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夫妻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且均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但由于该子女现年龄较小,同其父生活会有诸多不便,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方面考虑,随女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因此,判决魏某与陈某离婚;魏某与陈某婚生女陈某某由魏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五百元抚养费,每半年清结一次,至陈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离婚,谁能夺得孩子抚养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义务。在父母双方均有能力且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若夫妻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存在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况,则应优先考虑该情形。据此,在父母同时主张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应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 能力等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在本案中,由于陈某某年龄较小,同陈某生活会有诸多不便,故处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方面考虑,随魏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孩的健康成长,陈某每月应给付适当的抚养费。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845好评数7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中心2701室
158-2759-283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谦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58-2759-2839
  •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中心2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