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偷窃仿品后以真品卖出的行为如何定罪?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量:846
案情简介:偷窃仿品后以真品卖出

李某潜入某古玩店铺,砸开柜台玻璃,窃得一件标价2万元的清代仿瓷。李某在明知该瓷器为仿真品的情况下,冒充为真品,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张某。

法院判决: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窃得仿真品后又将其冒充文物出卖,后面冒充文物出卖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律师说法:后一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盗窃罪的相关法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相关法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潜入古玩店盗窃了标价2万元的仿瓷,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盗窃罪。在明知是仿真品的情况下,又冒充文物故意出卖给不知情的张某,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使被害人张某陷入了错误认识(误以为是清代瓷器)进而出分了自己的财产,该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上对李某事后冒充文物出卖的行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行为人李某不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李某的行为并不是将盗窃的普通物品进行掩饰隐瞒或是进行毁损灭失,如是第一种行为,对盗窃后的财物进行掩饰隐瞒,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如是第二种行为,盗窃后对财物进行毁损灭失,由于此时仅有一个财产的损失,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能以一罪处罚。本案中,李某的盗窃后又冒充文物出卖的行为不但触犯了新的法益,而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应以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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