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儿亡媳改嫁后孙子谁能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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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老汉夫妇;被告:小刘的外公外婆
原告的独生儿子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身亡,留下未满5岁的儿子刘小。他儿媳有了男朋友并准备改嫁时,男方拒绝接受刘小。其母就把刘小接回被告家交其他们养,原告知道后,执意要抚养刘小,但是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刘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但还是争执不下。原告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刘小的抚养权。法庭经过审理,另查明王老汉是退休工程师,ÿ月退休金3000元,他的老伴才50岁;被告夫妇也有能力抚养刘小。两者的经济情况不相上下,对刘小也都备爱有佳。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证予以证明,法庭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应把对刘小的抚养权还被原告。以上判决,双方并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情分析]
【法理解析】
1、对5岁刘小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未成年子女应由生存的另一方抚养。故儿子应由王老汉的媳妇抚养。但是媳妇要改嫁,而媳妇的男友又不接受刘小,其母把刘小送给她的父母抚养,这意ζ着刘小的母亲默示放弃了对刘小的抚养权。抚养权是可以放弃,但其法定义务还是得履行。这时候刘小的祖母和外祖母都有权利抚养刘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û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从这里看出王老汉夫妇和他们的亲家都有权抚养刘小,而且他们的权利û有先后之分。但是在: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 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跟据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律λ阶原来,在具体问题的适用上,具体法优先适用一般法,所以本案例应该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即王老汉有权抚养刘小。
2、刘小的母亲送养刘小行为性质的界定。跟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可以视为父母无力抚养的一种情况吗?这就在需要界定,但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的一些部门规定都û有予以界定。这里留下了立法空白,给法官的司法裁量权留下用武之地。但是由于法律û有界定清楚,可能导致一个案子两种不同的截然结果:
假若刘小母亲的改嫁不视为无力抚养,那刘小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抚养人,其把刘小给外祖父母照顾也无可厚非。
假若刘小母亲的改嫁视为无力抚养,那刘小的母亲就丧失了法定的第一抚养人权利,按照《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刘小的祖父母对他有抚养权。
依法官的上诉判决,在笔者看来也是在法理和情理间做了调和,一向中国有“续香火”的民间习俗,刘小可以说是祖父母Ψ一的孙子,而外祖父母那边可能就不会是这样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该案中刘小的母亲将其送样给被告夫妇养,结果导致她丧失了抚养权。这可能是刘小母亲无法预料的,她只是想放到爸妈这边养,随时都可以看望,并且照顾,做到男朋友和儿子两不误,但这场官司却让他失去了对儿子合法的照顾权。所以提醒天下的父母亲在面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时要慎重地作出决定。
[案情结果]
判决刘小由原告夫妇抚养。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û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8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 《婚姻法》第2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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