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亲办案例
租金上涨房东涨房租 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法院难支持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量:336

案情介绍:租金上涨房东涨房租 为求利益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子年租金为3万元,张三须于每年12月1日将房租交齐。合同履行到第五年时,随着房价上涨,租金一路飙升到每年5万元。李四遂提出涨房租,与张三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交易的合同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判决合同不得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愿平等,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房价调控,供需的影响,房价及租金一路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并不属于情势变更,故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慎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1.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情势的变动不同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比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

4.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法院一般慎用情势变更原则。

本案中,李四因为房价上涨就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混淆了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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